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5********,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小区**栋**单元**室,于2020年7月1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吴某某驾驶贵H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于21时01分在镇远县舞阳镇盘龙街50米(一般城市道路)处被我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97mg/100mL,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1.6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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