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6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70013137)由松桃县盘信镇经242国道、铜兴大道、滨江大道往碧江城区方向行驶,21时13分许,当行驶至碧江区**道东关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吴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后民警将吴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提取血样并将血样封存和送检。2020年9月8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8.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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