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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2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9月7日22时40分许,酒后驾驶车号牌为渝D**107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融汇温泉城向大黄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渝中区经纬大道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6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车辆指认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查获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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