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桥**小区**栋**。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渝AV****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西尊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对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查结果为120.9mg/100ml,该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证人卢某某的证言、人口信息资料、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视频截图、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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