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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区**栋**-**。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6月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渝BN****白色越野车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时代天街出发,行驶至九龙坡区石小路白马凼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吴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吴某某带至重庆市高新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吴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信息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辨认现场笔录;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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