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8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迁西县**街道办事处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小区**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冀B5****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迁西县喜峰路车站岗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但未超过12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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