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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性别: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栋**单元**楼**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远县舞阳镇共和街往镇远县舞阳镇盘龙街方向行驶,20时56分行驶至盘龙街50米处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07mg /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6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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