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65********,汉族,中专文化,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3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1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贵A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贵阳市经开区西南环线行驶,行至西南环线与花溪大道交叉口800米处时,被设卡检查的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的民警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5.0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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