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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汇川区,住汇川区**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遵义市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车牌为贵CP****的小型轿车,沿桐梓县新大街方向往桐梓县人民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江某某等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5.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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