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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71********,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施某某人,住贵州省施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吴某某酒后驾驶贵H****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施某某一中往施某某鸡公岩方向行驶,20时43分,行驶至县府路50米处时,被施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5.00mg/10Oml。

    同时查明,吴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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