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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93********,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岑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1时29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B2D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H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岑某某思旸镇马坡村往岑某某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岑巩收费站广场路至迎宾大道路口100米处时,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1,后民警将其带至岑某某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O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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