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性别:**,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7********,侗族,**文化,黔东南州**局从江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从江县**镇**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在王某某家吃饭、喝酒。同日21时许,吴某某驾驶贵H6****号小型轿车,由从江县**方向沿**路往**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从江**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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