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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诏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0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E*****的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诏安县红星乡梅园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吴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刚达到立案标准,所驾驶车辆为摩托车,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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