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现住融水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朋友家吃饭喝酒后,从融水镇双龙沟附近驾驶自己的桂B****7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往融水镇商贸城方向行驶,途径融水镇玉华中路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执勤民警将其带到融水县人民医院进行采集血液送检,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吴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02.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由于案发时其积极配合执勤民警调查,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不具有《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第二点“准确把握醉驾案件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范围”规定的相关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