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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莫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2********,达斡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莫旗**镇**村,现住在莫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侧,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4日被莫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莫旗尼尔基镇移民局家属楼后蒙牛骨头馆行驶至惠民小区内,因行驶问题与出租车驾驶员巩某某发生口角后巩某某报警,吴某某被处警的警察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0.46mg/100ml。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吴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莫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莫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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