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99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唯胜路洪高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达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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