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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邵武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花园小区出发,沿张三丰大道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超市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吴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液样本,驾驶的摩托车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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