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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花园**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妻子朱某某驾驶苏ES****号牌小型汽车载着吴某某及两个儿子从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出发,前往苏州市工业园区。途中,因朱某某身体不适,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前述车辆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藏北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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