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沿靖远县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恒丰小区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10月30日委托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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