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庄附近时,与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被出租车司机举报,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去现场处理,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酒精浓度为100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血液进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9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