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8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路**号,务工,群众。经调查,无犯罪前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鹿某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21时48分许,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冀 A*****号小型轿车沿234国道行驶至鹿某区西山一中门口处,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出具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7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122.39mg/100mL。
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无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本、行车本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毒物室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739号;
4.视频资料:吴某某危险驾驶现场、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