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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住献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经过献县**大街**商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取静脉血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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