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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中路***号***栋***单元***室,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富昌乡祝泽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红色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北省保定市三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丰路六道口东100米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1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4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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