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8********,汉族,高中文化,仪征市**工程安装公司员工,住仪征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娄星,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Q****号二轮摩托车,沿仪征市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与东园路交叉路口处被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3mg/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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