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6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42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邻居需其挪车而酒后驾驶车牌号冀G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西豁子街西坝岗路石头坡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其当时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34mg/100ml。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