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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组)。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时29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U****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出芳村大道东南53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3.4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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