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9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8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街**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边丽丽,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4****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机场高速太成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6.9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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