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72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大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望牛墩镇龙泉路望牛墩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吴某某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88.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两轮摩托车等物证, 到案经过、人口查询材料、车辆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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