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3196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巴林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0时4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2****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巴林右旗大板镇查干沐沦街与巴彦琥硕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92.79mg/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印发的《办理“醉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赤检会〔2020〕3号)及本院2020年第13次检委会的决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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