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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21989********,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西**集团有限公司科员,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号楼,住山西**集团有限公司宿舍。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7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0****号灰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门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9毫克/100毫升,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85.6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血样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吴某某危险驾驶案查获录像;4.证人证言:陈某某询问笔录、冯某某陈述材料;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吴某某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行驶距离短,血液酒精含量85.67毫克/100毫升,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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