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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青岛**有限公司**,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户籍在青岛市**路**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海口路、宁夏路行驶至本市市南区宁夏路与**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在送检的吴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82.5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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