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8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村****号。无前科。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0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闽******号别克牌小型汽车途径宕昌县城关镇幸福路200米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后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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