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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36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浙A****6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新园路前园路路口至新园路跃进路路口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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