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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嫩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县**城**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镇**村**屯**号),2019年7月15日被嫩江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在家。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5日19时许,嫩江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嫩江县二中路口附近例行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黑N****7号小型普通客车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经检测: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7mg/100ml。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车辆拍照,书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7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认真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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