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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摩托车行驶至巡检街0KM+200M处,被设卡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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