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摩托车行驶至巡检街0KM+200M处,被设卡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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