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川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大邑县晋原镇雪山大道二段“尚滋味”火锅店出发,沿雪山大道二段、官渡东街往潘家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官渡东街大邑县晋原镇斜江社区门前段道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5.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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