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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66********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市********机师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20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辩护人吴某某,系亲友。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2MT**号塞纳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抚顺街349号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3.69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徐岩松、徐松涛证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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