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5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退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镇**村(**)**桥**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3月31日19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苏EA****小型越野客车从洋洋大酒店停车场出发,沿灵天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中山西路、香溪西路,当行驶至明清街香溪西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户籍信息等;
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抽取及送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样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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