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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吉B****7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吉林大街与松江东路,江城广场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遂将其带至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吴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113.55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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