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剑阁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月**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花园小区外的“****”餐厅一起吃饭喝酒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驾驶证C1E照驾驶川H0****小型轿车从**镇*****河边沿**路向**镇**坝方向行驶,21时许,当行驶至剑阁县**镇**路老加油站附近时被民警挡获。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9.3mg/l00ml。
2019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接受剑阁县公安局讯问的过程中,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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