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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家饮酒后,持档案编号为“52031114****”准驾“D”型驾驶证驾驶贵CZ****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仁某某茅台镇太坪村往元木岩村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仁某某茅台镇风貌街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当场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6mg/100mL,后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带至仁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血样乙醇含量为113.95mg/100mL。

案发后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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