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景洪市**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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