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区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及住址为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浮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云浮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5月22日20时许,吴某某驾驶粤W***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云浮市区S368线3公里+100米路段时,与行人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武某某受伤、一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吴某某静脉血定性定量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浮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某某在饭店吃饭时是否有饮酒查不清楚,驾驶机动车到“***”时没有对其抽血作鉴定,不能确定吴某某之前是否饮了酒。吴某某在***号房饮酒后,出来时即被警察查获,吴某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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