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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吴刺)(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用名卢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村**组,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房**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0时43分许不起诉吴某某持Cl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贵DX****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枇杷湾经环东路往小十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环东路东关路口20米处时,被铜仁市公安碧江分局执勤警当场查获。经对吴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日21时38分许,警将吴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2020324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21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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