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3506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养殖,住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于2020年 11月11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东山县**镇**村自己的鲍鱼厂内饮酒。当晚20时30分许,吴某某于醉酒状态驾驶车牌号为闽E****M的小型普通轿车从**村鲍鱼场出发,途径东山县**镇**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62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5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