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9〕25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湛江市东海岛东简镇坡西村朋友家吃饭喝酒,21时14分左右,其驾驶粤GC****号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东简镇坡头仔村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驾驶人吴某某进行呼气测试,测试仪器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接着,民警带吴某某到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抽取血样,吴某某的血样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检验出乙醇的浓度为108.15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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