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镇**集团机关**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晋城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0日交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29分许,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号**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医院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7mg/100ml。
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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