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员工,住佛山市禅城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1时31分,被不起诉人吴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8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西延线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被不起诉人吴成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成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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