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巷**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原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6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 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J****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荔新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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