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住深圳市**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1月29日向沛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以来,刘某某通过网络先后从深圳市**有限公司购买安防器材(红外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红外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三批),发现购买的**(深圳)有限公司注册的**牌红外探测器以及可燃气体探测器有假冒的产品。后经**(深圳)有限公司相关技术人员鉴定,该批产品中的**牌红外探测器以及可燃气体探测器为假冒产品。2018年1月5日,侦查人员持搜查证在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号**工业园的深圳市**有限公司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冒“**”牌智能三鉴入侵探测器(LH-913C(II))330个、吸顶式双元被动红外探测器(LH-905A2)768个、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LH-86(II))345个、幕帘式被动红外探测器(LH-910D)1080个、幕帘式被动红外探测器(LH-912D)2010个、幕帘式被动红外探测器(LH-912D)模具1个、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LH-86(II))模具1个。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涉案价值3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由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