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住深圳市**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沛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以来,刘某某通过网络先后从深圳市**有限公司购买安防器材(红外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红外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三批),发现购买的**(深圳)有限公司注册的**牌红外探测器以及可燃气体探测器有假冒的产品。后经**(深圳)有限公司相关技术人员鉴定,该批产品中的**牌红外探测器以及可燃气体探测器为假冒产品。2018年1月5日,侦查人员持搜查证在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号**工业园的深圳市**有限公司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冒“**”牌智能三鉴入侵探测器(LH-913C(II))330个、吸顶式双元被动红外探测器(LH-905A2)768个、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LH-86(II))345个、幕帘式被动红外探测器(LH-910D)1080个、幕帘式被动红外探测器(LH-912D)2010个、幕帘式被动红外探测器(LH-912D)模具1个、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LH-86(II))模具1个。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涉案价值3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由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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